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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凭借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的亲子关系?

编者说:

婚内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男方系小孩的父亲。后女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持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诉至法院,请求否认孩子与男方的亲子关系。现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女方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01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02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张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甲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并生育一子。因其丈夫张某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刘某甲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司法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张某辩称,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均表明其系小孩的父亲。若小孩与其无血缘关系,刘某甲早就该明示,双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开。监护权与抚养权是建立在离婚基础上,刘某甲在未离婚前就请求确定监护权归属有违法律规定,而且就算离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何况现在双方还是夫妻,刘某甲无权请求法院指定或确认监护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甲主张确认张某与婚生子不具有血统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但刘某甲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亲子鉴定法律无强制规定要求其必须配合,其无法定义务配合刘某甲共同来做有损子女成长之事。综上,请求法院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驳回刘某甲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15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18年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婚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张某家中生活,由张某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03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

本案纠纷发生在刘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甲以双方感情破裂,张某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刘某甲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刘某甲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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