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立遗嘱将房产归由已过世儿子的女儿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被继承人欧先生、江女士夫妻立下这么一份共同遗嘱:

鉴于儿子欧某1一家抚养照料我们三十多年,他去世后其女儿欧某4会照顾我们生活。现我们二人因年事已高,为防儿女日后因遗产问题纠纷,故立遗嘱。该遗嘱由本人江女士自书形成,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将我们拥有的位于福州仓山区的房产由孙女欧某4一人继承。……”

 

其他子女则认为该遗嘱实质属遗赠,孙女欧某4并没有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认为欧某4已放弃接受遗赠,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一审福州仓山法院观点:

 

本案两被继承人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孙女欧某4继承,故本案应按遗赠办理。欧某4在两被继承人立遗嘱当天现场拍摄视频,并在讼争房产交房后实际居住使用,视为其已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本案讼争房产应由欧某4继承,归欧某4所有。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关于本案继承的性质,经查,欧某4系欧进宝、江依妹的孙女,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欧某4的父亲先于欧进宝、江依妹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欧某4取代其父亲身份对欧先生、江女士的遗产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围,在此情况下欧某4亦成为法定继承人,故欧进宝、江依妹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欧某4应为遗嘱继承而非遗赠,无需欧某4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讼争房产依照遗嘱应由欧某4继承。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