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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监护我做主”——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审判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9.8%。人口老龄化是我们今后较长一个时期要面临的基本国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回应人民关切,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案件审理、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司法保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此次发布的8个案例精选自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既涉及赡养、继承、居住权益保障等传统领域,又涉及养老产业、消费欺诈等前沿热点问题;既侧重考虑老年人特殊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也注重对养老相关产业的规范和引导。


创新监护人监督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智、失能老年人增多,对于这类老人的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中的堵点。


此次发布的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是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创新监督模式的案例,法院判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确定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也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该案中,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严某某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现实生活中,还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例如,在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中,苏甲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同时,考量其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并看望、问候老人。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使老有所依得到更全面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绍,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对老年人尤其是担心随着年纪增长、身体机能衰退可能导致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非常贴心和友好,满足了老年人“我的监护我做主”的愿望,体现了对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老年人可以在身体尚康健、神志尚清晰时与自己最信任的人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受委托的可以是其亲属、朋友、同事,还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对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生活提前作出安排,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书红也提出相关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监护体系,细化老年人监护的制度设计,明确具体的监护职责、方式及不适宜作为监护人的情形,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相关内容要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维持“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整体框架不变,重点发挥社会监护的保障作用,努力建设一批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非营利性社会综合监护机构。


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发布两批共15件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注重法、理、情融合,倡导柔性司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次发布的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案中,85岁的戴某系吕某之母。戴某一直居住的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在工作日期间与戴某共同居住,但为生活便利,吕某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故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释该案的典型意义时指出,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是人民法院持续关注的问题。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202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后重新编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对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加强。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受家暴老年人可以由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救济力度。


此外,为保障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建立了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完善涉老年人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举措,保障老年人便利诉讼。依法准许书写起诉书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口头起诉,有效给予老年人诉讼服务指导和帮助。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逐步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


净化老年人生活环境


平安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身康体健对老年人来说,更是头等大事。全面的医疗保障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支撑。目前,除我国社保体系承担的老年人医疗费用外,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等需求推出多种保险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更有特殊意义。但是,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多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容易产生纠纷隐患。在此次发布的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在该领域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起到提示作用。


该案中,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老年防癌险电子保险单,投保老年防癌险。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体征或症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半年后李某经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李某在投保时已合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该保险合同。李某被诊断为肿瘤癌变,依据癌症医疗保险条款,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李某医疗费16万余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开始更关注生活品质,对健康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增多。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迎合老年人养生保健的强烈愿望,对产品功能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例如,此次发布的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将仅具有物理退热功能的冷敷贴虚假宣传具有抗衰老、预防疾病功能,诱导老年人购买,法院在认定商家构成欺诈的基础上判决三倍赔偿,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行为,维护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这些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王丹就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向广大老年人作出以下三方面提示:


一是老年人要增强反诈意识,谨慎处置财产,特别要警惕在养老服务领域多发的诈骗类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老年人关注的养生、养老服务和养老投资等名义,诱骗老年人。而一些老年人因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有一定的情感需求,加之存在“数字鸿沟”之下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不法分子勾勒的美好愿景面前更易上当。因此,对于不了解的投资领域和不熟悉的服务产业,建议广大老年人还应在与家人充分协商、经正常渠道清楚了解企业信用、人员资质及法律风险等相关资讯后再作出决定。


二是老年人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抵御虚假宣传背后的消费风险。


老年人对医药和保健品的需求较大。有些商家和个人以赠送小礼品等作为引诱,通过扫码、加好友、进入聊天群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创造机会接近独居老年人,通过培养情感或以利益、优惠来诱惑老年人进行不理智大额消费。更有甚者利用微商、直播等自媒体途径夸大虚假宣传食品、药品等各类产品的功效。对这样的消费陷阱和宣传攻势,老年人更应注意防范。不要轻易将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以免上当受骗。


三是老年人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老年人在人身权利、婚姻自由、财产权利等受到侵害或威胁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与家人、朋友、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老年人保护组织等取得联系,寻求帮助。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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