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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
收养关系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江苏南通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杨立新点评:

  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决,被人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这个判决的关键之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作出变通性的裁判。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以诚信原则在必要时作出变通裁判。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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