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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离婚 巨幅画作“分割”起分歧

画家一旦离婚,其创作的画作该如何进行财产分割?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画家离婚的案件。男方是一名画家,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了一幅长达200米,宽2米的巨幅画作。案件中,画作的归属成为争议焦点。最终法院判决画作由女方保管,所有权暂时搁置不做判决。通州区法院法官邹强表示,在书画家离婚案件中,具有经济价值的画作有着特殊性,其价值不易确定且不稳定,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也不愿因“分割”画作导致利益受损,因此暂不对画作所有权做出判处。

  巨幅画作“分割”有异议

  此案中当事人之一的房女士(化名)在庭审期间表示,王画家(化名)与其相遇时,正是其人生中的最低谷,两人婚后感情一直较好,房女士甚至放弃了自己的工作,专心帮助王画家打理书画事业,对王画家的事业上升贡献颇多。然而,王画家有了名气后,双方发生了很多纷争,最后感情破裂。

  王画家则对房女士所说予以否认,王画家认为房女士对其疑神疑鬼,并不信任自己。两人在结婚时曾经签订协议书,对婚前婚后财产有约定,自己在财产方面并未得到房女士的“好处”。而且协议中甚至还有因男方身有疾病,如婚后病情严重,男方不得连累女方的内容。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对王画家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的一幅长达200米,宽2米的画作归属产生了分歧,该画作也成为这起案件财产分割部分的争议点。

  法院判决搁置所有权争议

  经法院调查了解,王画家曾于2014年起诉过离婚,但后来自行撤回。为此,房女士与王画家曾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约定了该画作由房女士保管,双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花梨木衣柜、古筝等财产均由王画家实际占有。出于尊重双方对婚后财产约定,考虑当事双方实际财产情况及画作的特殊性,最终通州法院未对画作所有权予以处分,并依法判决画作由房女士占有。

  通州法院邹强法官表示,由于双方之前有过财产方面的约定,该约定应该得到尊重。此外根据双方财产情况,一些古家具之类的财产均由画家占有,考虑到平衡因素,画作判给女方占有。

  书画因特殊性不易“分割”

  邹法官表示,书画家在婚姻之前创作的作品,一般视作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除非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一般也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时,书画作品正在创作但未完成,完成时已经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书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大部分现代书画作品在未完成之前,是没有经济价值的,其经济价值的实现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当然,这种情况下,一旦分割书画,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多分给书画家一部分。

  为何仅对画作的占有权作出归属,而搁置了所有权?邹法官表示,书画家一旦离婚,其财产分割情况会比较复杂。书画作品尤其是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作品有自身的特殊性,与一般的财产不同。一旦“分割”书画,首先要对书画进行评估,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一个较高的评估费用。书画也很难得出一个公认的标准的价格,当事人未必认同评估价。此外,书画的价值还受到周期的影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书画越来越值钱,或者其展览收益越来越高。当事人面临这种情况,往往也不愿意轻易进行分割。因此,法院最终并未对画作的所有权作出判决,仅判决女方保管该画作。

  未来一段时间后,双方如果对画作的归属达成了一致约定,应按照约定分割。如果达不成一致,但又迫切地希望分割画作,可以到法院就分割画作进行起诉。

  邹法官表示,书画的“分割”多是一方拥有画作所有权,一方获得经济补偿,“书画的所有权未必一定归属书画家”,邹法官说,这需要综合双方所有财产的分割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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