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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起诉养女侵占遗产 法院判养女享有继承权

   秦先生与黄女士系养兄妹关系,秦父于1979年收养了黄女士。2008年以来,秦先生因在外地安家落户,少有回家探望父亲,其父日常的生活起居皆由黄女士照顾。2014年,秦父身故后留下了一套房产是为遗产。2016年12月,秦先生想处置该房产用于投资,却不想遭到了黄女士的反对。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我是我爸唯一的亲生儿子,他的遗产肯定都是我的!”秦先生认为,养女作为外人无权继承房产或分割。

  “虽然我是养女,但我一直把他当亲生父亲看待。”黄女士表示,养父独自一人将其抚养成人,父女感情深厚。且近年来,因秦先生在外地做生意不方便照顾,也是由她主动承担起赡养义务,其身份应与亲生子女无异。

  法院审理认为,民俗不能对抗法律,秦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曾留下遗嘱。因此,在黄女士未对遗产继承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其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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