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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个效力更强?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法律效力
张老太在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张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张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王女士照料,3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张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张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王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王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张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张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遗嘱继承。后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张老太的房屋过户给自己。

  法官释法:

  于某某介绍,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张老太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张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张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王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王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张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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