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服兵役前与李女士有婚姻约定,并向她交付过婚约礼金。待两年服役期满,王先生复员回家得知她已经结婚且已怀孕,故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婚约礼金。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于2010年12月应征入伍,在临走之前应被告的请求,双方于当年12月10日在被告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同日,双方书写婚姻约定:“今有王先生、李女士二人自愿举行婚姻约定,王先生礼金壹万零壹元、订婚戒指一枚。在此期间,如果王先生违反约定,愿自动放弃礼金。如果李女士违反约定,愿全部退回礼金。以此约束双方”。 12月11日,原告应征参军入伍。2012年11月29日,原告复员回京。当原告联系被告时,被告称不能再见面。在原告追问下,被告承认已经与他人结婚,且已经怀孕。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约礼金壹万零壹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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