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李某某地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但婚后一直无子女。经检查,宋某被医院确诊为无活性精子,无生育能力。到处寻药就诊仍无效,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宋某诉称,查出病症时,被告并未表示不满,但后来却大肆传播刺激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某地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传播此事,并一直开导、陪伴原告看病治疗。且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并未感情不和,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互相尊重,遇事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夫妻一方不能生育非法定离婚理由,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以此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