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大夫下医嘱禁止母乳喂养,不得不改用奶粉喂养未满月的婴儿,孩子妈陈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奶粉费。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2013年12月21日,被告李某驾车将路人陈雯撞伤后送至医院救治。因陈雯的孩子才半个月大,处于哺乳期内。而医嘱禁止哺乳,以致陈雯不得不给小孩断奶。2014年2月12日,陈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其除交通事故常规赔偿项目外的奶粉费18000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索赔奶粉费无法律依据。主审法官认为,奶粉费是原告因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失,原告索赔奶粉费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向医院等部门调查取证了解,母乳哺育婴儿应在一周岁左右,且婴儿6个月后,因母乳营养成分不够,需添加辅食,具体比例因人而异。 在此基础上,经法官多次调解,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雯除交通事故常规赔偿项目外的奶粉购置费8500元。 谁说法无情?法官对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合理诉求。当事人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