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系某县金川镇人,2009年5月与同县城的李某在上海打工时相识, 2009年10月1日二人登记结婚,2010年7月被告生下一女孩。因为两人一起时间较短,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11月,廖某以与李某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廖某起诉离婚,系在女方李某分娩后一年之内提出,而《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法院依此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