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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引“战争” 专家称妇女权益保护受损
"新司法解释打击了无房不嫁女的丈母娘"
  以性别为由的反对旗帜一打出,随即遭到另一拨"物权论"新解释支持派的反驳:新解释不分男女,"保护的是出钱人好不好?"
  "现在很多女的婚前自己买了房子,谁'杯具'还不一定呢,想通过结婚找长期饭票的那一方才'杯具'呢。"网友"一口铲三撇"如此回应。
  网友"1984思想者"态度激烈:"怎么不公平了?女的也可以婚前贷款买房啊!凭什么就得男人付首付啊?女人付了,那以后房子就是女人的。法律是保护出钱的人,而不是保护男人。谁出了钱是谁的,哪儿不公平啊?"
  "如果有些女性结婚时一毛不拔,那未来没有保障也是合理的,男方已经供你白住了。"网友"八卦秀场"的话代表一部分人的想法:"司法解释三打击了结婚不肯出钱买房的女人和无房不嫁女的丈母娘们。"
  在激烈的争论中,也有人显得十分淡定。网友"骗个多啦A梦回家"觉得无所谓:"这有什么?大不了大家都婚前买房呗。要共同还贷可以,加上对方的名字。"
  无论如何,凸显物权的新司法解释让还没结婚的年轻人感到了婚姻的现实和复杂。感情和金钱的纠结被摊开,直接而赤裸的财产关系带来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原有的浪漫期待。"越来越不敢结婚了,风险太大,只有依靠自己。"不少人感叹。
  房产证上的名字问题
  "愤怒得都快燃烧了。"小孟终于在办公室里"爆发"了。很快她就找到了盟友。同事小张拍拍小孟的背:"这个新解释制定得是有问题,首先保护有钱人,其次保护
  男人,男女平等了,就没想着要照顾弱势群体。"
  但小张明显比小孟淡定得多:"我们家房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我老公知道新解释了,也没什么意见。"说完小张嘿嘿一笑。
  小孟露出痛心的表情:"你太有经济头脑了,我怎么当初就没想到呢!后悔啊!"
  办公室里的男同事们大都保持了沉默。
  "她太激烈了吧。"同事小王的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但以后就算离婚了,我也不会让前妻睡大街去,会把房子给她。"
  "结婚要是就剩下钱和房子,还有意思吗?"小王摇头叹道,他并不关心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什么。律师们一边赞同一边争论
  当网上和现实中的人们对于"司法解释三"议论纷纷各执一词时,法官和律师却立刻表现出整体欢迎和认可的态度:"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他们以往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可依,不再需要纠结于法律未明的盲区,从而降低了执法的成本。
  "这几天跟业内的同行也讨论过,大体上一致认可,但律师们也就新解释中的一些细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执不下,分歧程度不亚于论坛上的舌战纷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江说。
  "我个人主要有两点不满意。第一,婚前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是个人财产。如果是由一方付全款那没什么好说,但是如果只有一方付了首付,剩余贷款是夫妻共同还的,我认为就不能太片面判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要看婚前首付比例,如果首付只有三成,共同还贷为七成,那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小三'的补偿协议这块,实际上是有条件地认可了'小三'的存在,有可能助长养'小三'的风气。"王立江推了推眼镜。
  "法律实施要看社会效果嘛。"王立江说,"男方买房付首付的还是占大多数,女方自己有房的很少,尤其是农村妇女。"
  "房子绑架了婚姻"
  王立江举了一个他经手的案例。
  2001年4月黄先生首付18万元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2万做了银行按揭贷款。2003年1月黄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当年3月黄先生以个人名义办理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工资还贷。2006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此时房子市价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30万元。
  如果"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此房屋就明确归黄先生所有,剩余还贷也是黄先生个人债务。婚后还贷部分,考虑离婚时房产市价和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由黄先生对王女士进行"合理补偿"。
  "明确当然比不明确的好。"但王立江也认为,现实情况更复杂,妇女权益保护在新的司法解释中被物权意识冲淡了。
  "要我说,日本的婚姻法强制性规定离婚时女方享有70%的房产就很好。看似不平衡,实际上维护了一种婚姻关系上的平衡,反而让家庭更稳定了。"
  王立江感叹,现在的房价一路飙升,房子越来越重要了,"有点'房子绑架婚姻'的味道了,不然这次司法解释也不会被关注得这么厉害。"
  "不过这次争议这么厉害,我看最高法很有可能对争议最大的几个点做一些调整,就像以前对于死刑的判定一样,征求意见稿和最后的定稿会根据公众的意见有所改变。"王立江说。
  支持派:
  网友"阿僵":挺好,现在有多少女性在结婚前要求自己未来的丈夫有房有车有存款,凭什么?就因为你是女人?
  网友"未名措":对于很多人将司法解释三定义为"女人的悲剧",我表示不解和无语。看来男尊女卑的观念渗入的不止是男人的心。
  反对派:
  网友"减肥用马甲":买不起房的"剩女"表示压力很大,我倒没想着要男人的房子,问题是这么一来婚后我要跟他一起还贷做家务生孩子,完了我出钱供的房子跟我没一毛钱关系,万一离婚,我就是自带薪水免费帮他做家务生孩子传宗接代的多功能佣人。
  网友"矢车菊丛中的小美人鱼":看了司法解释三,觉得越来越像互助合作组了,还结它干吗,要么弄个AA制的,离着方便……
  补丁派:
  网友"小广东":我觉得对于房产权可以修订一条,不管先前房子是谁买的,结婚五年以上的房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女人有居住权。
  打酱油派:
  网友"小星星看兔子":看见这草案第一反应就是:国家在推动房地产的繁荣,刺激女人也在婚前买套房!谁不婚前买房谁是SB。(廖雯颖)
  "结婚有风险,领证须谨慎!"
  为了证明"结婚证的成本不只是9块钱",11月25日,新浪博友刘笑逸在微博上更新了一道数学题:
  A男婚前首付30万购得总价100万的房子,与B女结婚后二人共同还月供,三年后A男要求离婚,这时候70万的房贷已经还清,房子市场价值达250万,B女能分得其中多少?
  "扣除30万首付后,220万中有一半属于B女?"
  错!刘笑逸冷笑,按照旧的婚姻法,是。但是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这套房子仍然只是A男的。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新司法解释一出,立刻"平地一声雷",迅速引爆从网络到现实的热议。
  褒贬趋于两极。支持者称赞"很给力",反对者斥之为"雷人"版"女性的悲剧"。争议之激烈可谓针尖对麦芒,更有人预测司法解释三将引发一轮新的"婚姻保卫战"。
  老公变成了房东
  11月16日下午,济南的小孟坐在办公室里悠悠然打开电脑,开始逛她常去的天涯论坛。
  当她在论坛里看到一则名为《我国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女人要悲剧了!》的帖子时,手里的茶杯一抖,差点没把嘴里的热茶喷到显示屏上。
  帖子里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施行,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将属个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如果要流产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小三如果索要补偿或是外遇方想要回补偿,法院将不予支持。
  "什么?"小孟的第一反应是:有没有搞错?
  她赶紧从网上扒拉出"司法解释三"的全文,仔细研究了一遍。
  关于房产部分,"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小孟傻眼了。"房子可是大问题。要真这样规定,我们家两套房子不都归我老公啦?"
  家里目前两套房子都登记在丈夫名下,一套是丈夫婚前父母给买的,一套是丈夫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
  "要是离婚了,我岂不是要净身出户?我这么多年辛辛苦苦还的房贷算什么?最后就分一点钱然后睡大街上?"小孟觉得自己瞬间悲剧了,"老公变房东了,未来很迷茫,前途很灰暗。"
  "太冷酷了!对女性太不公平了!婚姻被物质绑架了!"小孟义愤填膺。如果这样的司法解释真通过,"我要崩溃了。"
  很多女人怒了
  不是小孟一个人。有人和小孟一样愤
  网上迅速掀起了巨大的波澜,这让小孟觉得很解气,很有力量。就在同一天,各论坛开始大量转帖、跟帖,随意点开一个论坛,上面都在气势汹汹地讨论着"房子和'小三'"的问题。
  网友yuanfang7回复:"这样的司法解释,纯粹是为保护婚前买房男人和男方出轨的!"因为"这样的话,男人结婚前给了首付就把房子买了车子买了,然后让老婆帮着还贷供房子供车子,生孩子,养老人……然后再不花一分钱骗个'小三'来玩,玩够了再一脚踢掉,分文不用付,包括以前送的东西也能以反悔为由要求退回来。老婆要是有意见,房子供好了,车子供完了,休掉即可,反正不管有错没错,财产都是自己的,老婆白白付出青春,付出感情,付出金钱"!
  网友sjzwd决定赶在结婚前自己也贷款买房,然后和丈夫一起还贷款,"虽然不想离婚,可也要保护自己呀。"
  网友"颓废的园子"也认为"司法解释三"对女性不公平:"现在很多家庭结婚还是按照传统模式,男方婚前掏首付买房婚后还房贷,女方婚前买家居装修婚后承担更多的家庭开支与家务。这种情况下房产大部分在男方名下,女方如果要求男方加上自己的名字就是讲物质!"
  反对派中,感到吃亏受委屈的女性占了大多数。她们认为,女性本就是弱势群体,女性为家庭相夫教子的牺牲奉献被冷冰冰的新解释"抹煞"。
  于是,新的网络流行语立刻产生:"男人在偷笑,女人在哭泣!"
  专家解读
  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组专家。
  何俊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妇女与法律、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马忆南: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可谓"生不逢时",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强烈关注,以及许多人的激烈反对。我想,即使是在2001年全面修订《婚姻法》之前所进行的讨论的热烈程度也不过如此。
  "司法解释三"中被人们讨论与质疑最多的内容就是夫妻房产分割问题,而这正是当前社会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在对"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的讨论与质疑背后,反映的正是老百姓对房价上涨、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公共政策的不满,对当下生活成本及各种生存压力的焦虑,以及对未来状况的担忧。老百姓要呼吁、要表达、要争取话语权,而关于"司法解释三"的讨论正为老百姓提供这样一个出口,一个与政策制定者进行对话的机会。所以说,公众对"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热烈讨论,其实是对当前存在的众多社会问题的折射。
  "我认为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
  何俊萍:第十一条我觉得有问题。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般都是婚前男方买房,女方住进去。关于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夫妻还贷的房子产权,应该考虑婚龄长短和共同还贷多少。如果结婚时间长、共同还贷多的,仍然确定为一方婚前私人财产,对女性的财产权益保护不利。
  这一点"司法解释三"完全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完全按产权证走,只管婚前,不管婚后。如果房子增值了呢?就算是补偿给对方,假如婚龄长、婚后偿还多,女方还带着孩子,女方的工资都用于家庭消费了,离婚后女方没有房子,那我们保护妇女和儿童,这个精神怎么能在这里体现?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主体有差异,不能假设他们都平等。年龄差异、性别差异,这些差异都是客观的,决定了哪些权利可以享有。男人、女人、老人、孩子能平等吗?不能。我们需要的是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小三问题应该由道德来约定"
  何俊萍:另外,"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被指鼓励养小三,我认为对婚外同居的补偿,应该由道德来约定,而不是靠法律,司法解释不宜再做具体解释,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我觉得这一条还不成熟,不宜规定。
  关于第十条女性生育权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生育权的主动权还是在女性,因为她是生育主体,承担了生育责任。但因为生育问题感情破裂,调解失败的可以离婚,这一条也不必要,婚姻法里面已经列出了离婚的几种条件,这里单独拿出来,会引导老百姓把不生育导致感情不和当成离婚的一个理由。
  "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
  马忆南:征求意见稿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例如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现在征求意见稿还没有考虑夫妻结婚时间和共同还贷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在总房款中的比例,一概规定谁买归谁,对共同还贷另一方不太公平。她或者他参与共同还贷后其实已放弃了自己买房的机会,或者丧失了自己买房的能力。
  还有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我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一般原则,不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例外。
  何俊萍:不成熟的就放一放,不要着急规定。
□ .龚.海. .闫.杰. .廖.雯.颖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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