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根据该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首先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具体分割协议的,根据双方的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股票等的市值进行分割,也可以根据股票等的数量按照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