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于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21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11月江某与李某结婚,2009年11月,江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江某的房子现已升至80万人民币。妻子李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江某则认为,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李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